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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1 | 广电总局封杀汤唯的行为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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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封杀汤唯之举涉嫌违宪

陈杰人

    针对坊间疯传广电总局在全国“封杀”汤唯一事,该局对媒体大耍官僚主义,拒不接受采访不透露详细情况,但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全国政协会上,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面对台湾记者的提问,间接证实了“封杀”汤唯之事,并称这是“对事不对人”。至于封杀的原因,张海涛并未回应。

    我不是个关心娱乐新闻的人,但对一个演员被“封杀”,还是比较敏感,因为在我看来,演员的演出权和所演节目的播出自由,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在广义上更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如果真的随意“封杀”某个演员,甚至连个理由都不给,只是在内部秘而不宣地操作,就是对宪法的违反,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大家知道,演出是演员根据剧本或者其他某种内容指导,通过自己的肢体和语言,将思想表达出来的过程。演出的结果,实际上是演员的表达结果。广义的“表达”,不仅包括语言,还包括动作和行为。美国历史上将“焚烧国旗案”作为宪法性案件来审理,就是基于这个理由。

    汤唯是一个演员,但她首先是一个中国公民。网上搜索资料可知,现年29岁的汤唯出生于浙江乐清,她的公民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认可和保护,其中包括她的表达自由权利。

    广电总局秘而不宣地封杀汤唯,一是严重侵犯了汤唯作为公民的表达自由,如前所言,广电总局此番的封杀行为,根本上还是违法宪法。事实上,除了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剥夺某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广电总局没有任何权力封杀某一个人。它最大的权力,无非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部影片或电视剧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式的行政许可,但即便如此,也得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广电总局的封杀行为,还严重违反了行政程序。众所周知,作为国家主管广播影视的行政机关,广电总局封杀汤唯的行动,从性质上看属于对公民的个人权利产生具体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便广电总局有这个权力,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开封杀汤唯的证据、法律依据,并充分赋予汤唯以申辩的权利。遗憾的是,广电总局的所有行为都是秘而不宣,连个道理都不讲。这样的行为,是典型的专制,严重背离了法治的原则。

    笔者呼吁,广电总局应该正面回应公众,首先确认是否有封杀汤唯的行为,如果有,要向公众说明理由并陈述自己的行为依据。对此问题,公众也应该多问个为什么,因为,如果今天汤唯被封杀没人理,明天,就完全可能轮到任何一个其他的公民被广电总局限制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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